重磅!东莞发布新规,事关所有小区业主!
最新消息!
昨天(4月10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
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确保业主、物业使用人
及物业服务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条例》共分为六章
对业主和业主组织的权益
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规范
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
做出了相关规定
快跟小妹来看看吧
01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02
物业管理区域内
严禁以下十五种行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四)擅自摆设摊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七)侵占绿地、毁坏共有部分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九)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十)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制造超标噪音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十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十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03
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04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
物业要积极配合业主安装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应当优先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公用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收益方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所有权及其使用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维护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负责。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充换电设施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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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阳光网综合东莞人大官网
编辑 | 朴园霞